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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是欧盟国家在1993年12月20日的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13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7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
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注册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证件有效,即发给申请人相应的证明文件。
2.形式审查:欧盟商标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商标申请,将会在《欧洲公报》上刊登公告。
3.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欧盟商标条例的规定相抵触、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将会被拒绝注册并说明理由。
4.公告:对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欧盟商标局将在其刊物上刊登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
5.核准注册:在公告期间如果没有任何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则授予注册。
6.发证:欧盟商标注册后,在2个月内由商标局发出注册证书。同时,欧盟商标所有人和其代理人也须同时向商标局递交使用声明,声明其在欧盟申请商标的使用义务。
欧盟商标审查及异议
欧盟商标申请后,申请人一般需要提交1份委托书及2份申请书。委托书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申请时需签署并公证。申请书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申请时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1份申请书和2份委托书。
1.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可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办理续展手续;续展次数不限,但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商标申请符合欧盟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将面临被拒绝的风险。
3.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有意见、投诉或请求宣告无效的,商标将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发出通知。该通知将被送至该商标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进行公告。如果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3个月内未进行答辩或未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被视为注册成功。
4.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但复审在驳回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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