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上海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要求,欧盟商标审查,欧盟商标时间 |
面向地区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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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成员国
现今阶段,欧共体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托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2007年新加入)。
所以一旦注册了欧共体商标,就会获得以上27个国家的保护,这样就省去了繁杂的在每一个国家的注册手续。
欧盟商标注册程序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日同样享受。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欧盟商标侵权法规
1、在任一欧盟国使用与他人在欧共体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
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誉的欧共体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每一个欧盟国家都特别法院受理欧共体注册商标侵权诉讼,以及附带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的诉讼。法院在审查上述案件时,纯欧共体商标争议案适用欧共体商标法,而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则使用所在国法律。
3、 在双方达成特别协议下,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依据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国提起;否则应该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双方在欧盟各国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侵权诉讼应在西班牙提起。欧盟各国制定的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对发生在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侵权行为都具有管辖权。
4、侵权诉讼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国提起,但该国法院的管辖权将限于在该国发生侵权的损害赔偿。
欧盟商标的异议程序
欧盟商标在公告后的3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异议人提出异议,审查员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通过后,异议正式受理,并通知异议人和商标申请人。此时进入2个月的冷却期。
在冷却期内,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冷却期,甚至进行联系共存。
冷却期结束后,审查员对争议进行裁决,商标异议可能成立或不成立,费用由相应方承担。
为了降低被异议的风险,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之前进行商标搜索。
欧盟商标审查及异议
欧盟商标申请后,申请人一般需要提交1份委托书及2份申请书。委托书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申请时需签署并公证。申请书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申请时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1份申请书和2份委托书。
1.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可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办理续展手续;续展次数不限,但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商标申请符合欧盟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将面临被拒绝的风险。
3.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有意见、投诉或请求宣告无效的,商标将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发出通知。该通知将被送至该商标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进行公告。如果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3个月内未进行答辩或未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被视为注册成功。
4.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但复审在驳回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欧盟商标注册要求
1、申请人资格: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个人或单位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具备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资格。
2、国籍要求:申请人应具有完整的国籍,不具备完整国籍的,可以在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加入,6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其主体资格自动丧失。
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a。营业执照或合法开业证明;
b。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c。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范围等相关证明文件。
4、申请书式:
a。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书;
b。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c。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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